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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未到手能否进行公证

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无法实施房产公证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公证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应当向驻地、常年来此居住或从事某项活动以及事件实际发生地点所在的公证机关提交公证申请。
其次,公证部门接收到请求后,会对资料进行细致的审核。
接着,负责执行公证工作的人员就会草拟出公证书的基本框架,并正式签署发放公证书。
最后,将公证书予以送达到要求的地方,由申办者亲自签收确认。
在此过程中,公证申请表格必须包含如下几点重要信息:1.详细记录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具体个人状况;
2.清楚阐释申请公证的具体含义以及公证书的用途;
3.明确标示申请公证的文章的篇名;
4.罗列提交各项证明材料的篇目、数量以及关键证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5.记载申请的具体日期;
6.针对其他需要特别注明的情况进行独立陈述。
《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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