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业主有权申请暂停偿还房屋
抵押贷款。当所
购房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延期交付时,业主无法自主决定停止偿还用于该房产的抵押贷款,否则将会导致
债务违约并面临相关法律风险。若必须进行此项操作,则应该向所属的银行提出申请,或者对银行提
起诉讼,以寻求
解除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所借出的款项,应依据约定或者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支付
逾期利息”。同时,参照《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由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要求终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
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