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过程中,延迟交付房屋已经成为常见的问题之一。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此种情况为严格禁止,属于典型的
违法行为。若经过合理的书面催促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责任,此时,买方虽然无法立即解除合约,但是享有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损失的权力;进一步来说,如果购房者连续三个月向开发商发出有关交房的书面通知,而后者并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义务时,买方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租约,同时所有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承担
主要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