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如若
征地涉及耕地,
土地补偿费必须高于该耕地被征用之前三年年产值的六倍且不超过十倍;
而对征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则应按照与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相当的五到六倍来进行补偿。
对于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擅自增种或新建的农作物及设施,将不再给予相应补偿。
(II)对于因征地而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其每个人所对应的
安置补助费标准应以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为准,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当被征用土地为有收益地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
然而,如果是征用无收益的土地,那么将不会支付任何形式的安置补助费。
(III)根据本条中所述的第(I)项和第(II)项内容,如果在支付完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之后,还存在无法使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情况,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
但是即便如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也不应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