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罪和
盗窃罪作为两个截然不同的
犯罪类型,它们之间必须谨慎区分以免混淆。
首先,单纯仅凭
行为人运用了欺骗手段然后获得了财产便可判定为涉及欺诈罪,这是错误的观点。
因为,盗窃罪的罪犯同样会采用欺骗手段来获取财物。
接着,仅仅凭借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让受害方将自身的财产“转让”到行为人或是第三者身上,这样的行为并不足够定立为欺诈罪,因为盗窃罪中同样存在间接正犯,即盗窃罪的罪犯利用欺骗手段来操控那些无权处置或管理财物的人以图获取利益。
在欺诈罪中,还存在受骗人和
受害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
这种情形在
刑法理论领域中被称之为“三角
欺诈”或“三方欺诈”。
在此类情形下,尽管受骗人也存在认知错误,但是若其无法进行财产的处分或无法拥有处分财产的权力时,其协助
转移财产的行为就不能视为避免诈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也就无法正式认定为欺诈罪。
因此,三角欺诈与盗窃行为的关键区别在于:盗窃罪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强行获取财物,而欺诈罪则是利用受害人的误解或想当然作出的决策,促使他们轻易地把财物“转让”。
若是并不存在受害人转移财产的实际情况,那么这便不足以构成欺诈罪。
由此可见,受害人是否基于误解处分(交出)财物就成为了判断欺诈罪与否的关键所在。
假如受害人即便存在常识上的错误认识,却并未因此做出任何对待财产的行为,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便不符合欺诈罪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