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征用者对于政府所实施之
拆迁行为持有异议,即针对
行政行为提出反对意见时,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向直属上级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
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此项权力需于接获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行使。
倘若仅对执行机关或
拆迁办公室所做出的决定感到不满意,您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法制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然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推进,农村地区的
征地范围日渐扩大,关于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拟定就变得至关重要。
若农村居民赖以为生的土地面临征用,则应对其给予适当的补偿。
关于农民征地补偿的具体金额,因其涉及到多种类型的农村土地,因此每种类型的土地其补偿标准均有所差异。
又如在征收过程中,如涉及搬迁铁路、公路以及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设施,须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展开详细深入的会商磋商,同时编制投资概算并将其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当中,上报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施行。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