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在
有效期尚未届满时仍可进行更新办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公民有权在
身份证有效期至到期前的最后三个月内申请更换新证。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在法定的时间范围内为公民办理相应手续。
具体来说,公安部门应从公民
递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算起的第六十天,向其发放新的居民身份证;而针对部分交通较为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则可适度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