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无论是经过了若干年,婚姻双方在婚前购买或获得的房产均不被视为
共有财产,除非双方
当事人之间对此有所特殊的约定。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应被认定为
个人财产:一是因为
人身伤害所获得的相关
赔偿或
补偿金;二是专用于生活用途且仅供个人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首饰等等;三是根据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