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罹患癌症患者的丧亡补偿资金的计算方式,亦应依据二十年的基准来执行。在此基础上,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明确指示,对于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人员,其年龄每增长一岁,相应的丧亡补偿年限将会递减一年;而当年龄达到或超过七十五周岁时,则仅按五年作为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