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的责任约束下,非法
窃取或损坏油气管线设备、电力通信网络设备、广播电视发射装置、水利防洪抗灾工程设施或如水文监测、测量、气象侦测、环保检验、地质勘探、地震预警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将被处以十天至十五天的
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
情节严重的要承担
刑事责任。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