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过程中,其中一方以缔
结婚姻关系为幌子,向对方强制性地索求财物,一般表现为女方对男方提出财物要求。尽管此类行为与买卖婚姻同样涉及到金钱交易,然而二者的本质却大相径庭。买卖婚姻是在违背
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并未侵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禁止
家庭暴力。禁止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