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生成效果以及无效应之间的区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首先,两者在效力上有所差异。
未生效的合同依然尚未进入实质运作阶段,它将其自身置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中,而未来有可能生效,也同时有可能仍然保持未生效的状态;相反地,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了为了解决争议而设定的那部分程序性条款能够继续发挥作用之外,其余所有的条款都将被视为自始无效。
其次,涉及到对两者进行认定的前置条件存在差别。要判断一份合同是否为未生效的,通常必须满足该合同已经成功建立这一基本条件,只是在审批过程中尚未收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然而,若认定一份
合同无效,那么通常是由于该合同的建立并没有合法的前提条件,并且从签立合同的日期开始便已然呈现出无效的属性。
最后,两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存在显著差异。在涉及未生效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均无需承受任何形式的
违约责任;但是在面对合同无效的问题时,则需要返还财产,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订立的
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
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