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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签完责任书是不是和肇事车辆没关系了

针对许多人所认为的,交警部门在发出特定的事故认定书之后便不再负责纠葛纷争的这种观念,我们有必要做出明确澄清和纠正。实际上,根据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交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并非只起到提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作用。以下是详细阐述:
首先,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仅仅是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或范围。一旦出现后续某一方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受害方便有权请求交警部门出面协助调解。若警察在此环节无法达成公正平衡的协商结果,受损一方可向接收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起诉
其次,当受害方对于交警部门所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持保留意见或者存疑之处时,依照法定程序,可于接获事故责任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更高一级的交警部门递交复核申请书。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详尽陈述复核请求的理据及依据,同时提供与申请内容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保证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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