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方
解除合同之法律依据,主要可援引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尽管作为违约方的您无法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然而当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或者
强制履行将会导致过大的经济负担之时,强制履行无疑将成为一项非理性且不切实际的选项。因此,您可以通过承担
违约责任,来寻求对
合同义务履行的免除。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那么从维护
当事人权益和公平性的角度出发,法庭会对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