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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强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房屋的确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在此过程中,政府必须在做出强制执行决策之前,首先对当事人发出履行义务的通告,给予其一定的期限自行拆除该建筑物;若当事人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拒绝拆迁,则政府方可依法行使强拆权限。关于危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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