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未能落实中文标识的商品行为,已然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法规框架内构成
违法行为。当接到
消费者的电话投诉之后,工商行政机关将会依照相关法律文件中的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法展开行动:
首先是负责补偿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其次是针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
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
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