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
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行为,在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进行
逮捕:
首先是该行为已造成对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
其次,其有实施新的
犯罪的可能性;
再次,其存在试图自杀或逃脱
法律制裁的倾向;
第四个原因则是
当事人可能会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采取报复行动;
最后的可能因素是当事人可能会摧毁、篡改
证据、干涉
证人作证以及
串供等妨碍
司法程序正常运行的行为。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