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之后,如有任何一方家长拒绝支付
抚养费用,这是合法且合乎情理的行为。
然而,如果该尚未成年的孩子在达到十六周岁并且主要依靠自身的劳动收入作为支撑生存下去,同时还能够保持起同地区一般居民生活水平的部分甚至全部的家庭开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父母一方可选择停止给他们提供
监护责任以外的
扶养义务。在确定
子女抚养费的具体额度时,应当考虑到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财务承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对于拥有稳定
工资收入的家人来说,抚养费的偿付比例通常会按照其每月收入总额的20%至30%之间进行计算;若是有经济压力要承担两名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家庭,则该比例可能需适度提高,但一般情况下应控制在月总收入的50%以下;
至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他们所需应付的抚养费金额则需由当年总收入或同业平均收入作为基准,参照上文所述标准加以核定。若存在特殊情况,如需要增强扶持力度或因情况有所改善而需要适当减少扶养义务,都可相应地提高或降低上述拟定的比例。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