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有关不实举报的问题时,我们首要任务就是判断举报人的动机及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若发现其存在故意
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那么便极有可能引发诬告陷害罪,而对于那些情节较重者,我们将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反之,若经查证被举报者确实无辜或举报人因为某些原因导致
证据不足或误解,我们亦不能忽视公民行使
监督权的重要性,应尽力为他们澄清事实并进行批评教育。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举报,都必须建立在举报内容真实可靠、有足够说服力的
证据基础之上,惟有如此,执法机构才能够依据相关
法规予以
立案调查。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