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审查乃是指当公证机关收到
当事人赠予的公证申请之后,尚未正式启动公证书制作程序之前,对当事人所申请的公证事宜以及其所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与核实工作。通常情况下,公证机构会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亦可能实施实质性的审查措施。形式审查主要侧重于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而实质性审查则更进一步地涉及到对证明文件中所载明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事实真相的核实确认。公证审查的深远意义在于确保公证结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向公证机关提出公证申请之际,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且全面的证明文件,同时积极配合公证机构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
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