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抚养费相关事务的
诉讼中,以下常见情况的诉讼主体如下所示:
1.若
当事人主张要求增加
子女抚养费金额,则应由该子女本身作为原告出现,并将正在行使
监护权的直接
抚养人列为其
法定代理人。
2.倘若请求下降或免除子女抚养费,那么则需让原先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担任原告,该子女本人作为被告,并且同样需要指定其直接抚养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应当支付抚养费但尚未履行此项责任的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