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设工程结算的金额超过了原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时,应该结合具体的施工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首先,如果
当事人已经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则应按照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来结算
工程款项。
其次,若由于设计变更而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改变,且当事人无法就这部分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可参考并依照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公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来结算工程价款。
最后,倘若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已备案的中标合同在实质性条款方面存在差异,那么应将已备案的中标合同视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唯一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
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