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每位
当事人所占有的
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时,对于其中涉及到出轨行为的一方,他(她)的第三者子女理应有权
继承这部分财产,而对于不涉及出轨行为的那一方,他(她)的第三者子女则没有权利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因为,这些所谓的“第三者子女”属于未经过
婚姻登记程序而生育的子女,他们与通过合法婚姻程序所生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同样有资格继承自己父母亲的遗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仅限于出轨方所拥有的那部分财产才属于其个人遗产的范畴,因此,这些“第三者子女”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
继承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