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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妇女能取保候审吗

倘若触犯刑法中涉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做出违法行为,例如参与卖淫活动,那么就可能涉嫌所提及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关于此种情况,嫌疑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主要取决于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以及是否存在逃逸或者干扰司法程序的可能性等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若嫌疑人并无逃避侦查或审判之虞,且不具备销毁、篡改证据串供的可能性,同时拥有固定居所及稳定职业,则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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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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