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触犯
刑法中涉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做出
违法行为,例如参与卖淫活动,那么就可能涉嫌所提及的“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关于此种情况,嫌疑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主要取决于其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以及是否存在
逃逸或者干扰
司法程序的可能性等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若嫌疑人并无逃避侦查或审判之虞,且不具备销毁、篡改
证据或
串供的可能性,同时拥有固定居所及稳定职业,则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