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收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执行死刑的指令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死刑犯的执行。
然而,若发现存在以下三项特殊情形之一时,应当暂停对死刑犯的执行工作,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相关事项,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死刑。
具体来说,这三种情形包括:
(1)在正式执行死刑之前发现原判决存在错误;
(2)在执行前,死刑犯揭露了重大
犯罪事实或者主动提出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会导致必须更改原判决结果;
(3)死刑犯正在孕期。
依据上述国家法律
法规,执行死刑的机关在执行死刑之前,若发现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均需停止执行死刑,并以
书面形式迅速报告已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立即深入调查核实相关事件的详细情况,并基于所掌握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
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
犯罪分子。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
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