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应当在
拘留日期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提出
批准逮捕的申请。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时限的,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长不超过四天。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频繁犯案以及多人共同作案的重大疑犯而言,提请审批
逮捕的时间可以相应地延长到30日。当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检察机关有七个工作日来做出是否许可逮捕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