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和
承包商可以事先就发生的争议约定特定法院进行
仲裁;
此外,合同各方也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给被告所在地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以及合同签署地的法院进行处理;如果业主为
诉讼当事人,还可以向原告所在地点的、项目标的物所在地的那些与争议事项具有实际关联性的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
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