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客与餐饮业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建立起一份既定的
合同关系。对餐饮业者而言,他们必须不仅提供美味可口的菜肴,还要确保用餐环境的安全性。若餐饮业者能够做到上乘的菜品质量,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且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能迅速及时
报警通报
医疗机构,那他们就无需为事故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从
侵权法角度分析,若致案原因在于餐饮业者所供应的菜品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由此引发大规模伤亡事件,餐饮业者将不得不承受因此带来的重责大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若公民受到了任何形式的
侵权行为,他们有权向
侵权方提
起诉讼要求其支付
侵权赔偿金。
此外,第一百八十三条补充说明,若个人在维护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过程中自身遭受损失,应由侵权方承担具体的
民事责任,而在无侵权方或侵权方无法履行或丧失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受害方可向收益方提出索赔要求,由收益方给与相应的经济补贴。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如若侵权行为威胁到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害方有权向侵权方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消除潜在隐患等基本权利。
最后,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陈述,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之人联合实施侵权行为时,对被害方造成损害的,他们须承担共同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
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