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所在村级集体组织,而
使用权则归属于各家庭单位。当家庭提出宅基地申请时,其申请人资格便是由家庭设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家庭依然现存,那么这片宅基地的使用权便永久生效并可以持续使用下去。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鲜明的身份特征、非经济性以及永久使用性质,同时还受到从属性和范围严格限制性的约束。
《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