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时效的规定通常在
民事诉讼中适用,时效期间为一般的情况下三年以内。
然而,若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已逾二十个年度,则由人
民法院裁定不予保护。一般而言,对于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
债权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
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而对于无确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则应自
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起算。若债权人给予对方适当的准备时间,则时效期间应自该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至于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而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则应自期限到达之时起算。对于请求他人不为特定行为的债权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时起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