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涉嫌
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进行审判过程中,
司法机关需严格依照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全面考量案情中的各种要素,包括
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该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以及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等。在做出最终判决时,法官必须充分考虑到被告方的认罪态度、其在悔过方面所展现出的诚意以及是否存在
自首、
立功等法定
从轻处罚情节,从而合理地确定
刑罚的轻重。
此外,法官还需要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特征,例如是否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
酒后驾车、是否存在
超速行驶等情况,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