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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

在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进行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需严格依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全面考量案情中的各种要素,包括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该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等。在做出最终判决时,法官必须充分考虑到被告方的认罪态度、其在悔过方面所展现出的诚意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从而合理地确定刑罚的轻重。
此外,法官还需要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特征,例如是否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酒后驾车、是否存在超速行驶等情况,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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