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车辆在被
盗窃或
抢劫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义务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为伤者支付紧急救治所需费用,同时对事故
责任人保留追偿的权利;
然而,因上述原因所导致的
受害人财物损失,则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之内。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
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