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取保候审的次数并未作出严格的约束与限定。只要符合相关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程序向有权机关申请,从而获得相应的取保候审。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表述,所谓的“取保候审”,其实就是指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指令特定范围内的
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告人提请保
证人出庭
担保,或者缴纳
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遵照
传唤随时到场的一种强制性司法手段和保障方式。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