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
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所采取的
拘留措施,其最长期限为37日。这一期限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被明确规定为“拘留审查期”。在这个期间内,警察部们有责任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以便决定是否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
逮捕申请;倘若在此阶段所掌握的
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罪,或者案件事实不符合
刑法规定的
犯罪要件,那么嫌疑人均应得到释放。这一环节属于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防止
羁押权力的不当使用和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