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选定的对象应当是在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中服役的罪犯,同时他们不能够是
累犯或是因涉及诸如杀人、爆炸、
抢劫、强奸、
绑架等严重
暴力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2.关于刑期的限制性条件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必须要完成原判决刑期长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实际执行的时间需要达到10年以上。若存在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核准,则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性的条件要求,罪犯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并且
假释之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再次的危害。
《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