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刑法规定,
盗窃罪的
犯罪客体仅局限于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有主之物,显然,那些无人看护且没有主人认可的无主之物并不能成为盗窃案件中的
被害人或被盗取之物,无法作为此项罪行的对象。提到废弃物时,也可称之为遗弃物或者抛弃物,这是指财物所有者出于自身的自由意志,对于自己所持有的财物明确表示放弃了所有权,不再主张或者不再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支配,从而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因此,对于废弃物而言,任何人均有权自由地占有、使用以及处置,无论何时何地,废弃物均不能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盗窃未遂、
情节严重,如以
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
处罚。所以,不能认为凡未能盗窃到财物、达不到“
数额较大”标准就不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