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保
证人需要具备几项特定条件,包括与案情无关、具有充足的履约能力、享有
政治权利并未经任何
违法限制、拥有稳定居所及固定收入等。在这些前提下,若其子与案件存在关联性、人身自由受限或存在其他不符条件的情况时,是不被许可成为保证人的。反之,若其子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并且与案件毫无瓜葛,从理论上来讲,他是有资格担任保证人的。
然而,最终能否获准担任保证人,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专业判断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
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