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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1.经由双方的平等协商与同意,达成了确立动产物权发生变更的协议;
2.作为此宗交易的待售物品,于物权交易的前夕便已经被第三方所占有;
3.占有人即为出让人,其对于第三方所持有之动产享有原物返还的权利;
4.出让人具备将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力转让给受让人的能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最新修订: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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