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
刑事案件中,针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
限制人身自由的
刑事拘留期限通常情况下最长可达37日。该期限包含了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
批准逮捕申请所需的时间(最长期限不超过7日)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所需要的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14日)。若在此期间未能获得批准逮捕,那么嫌疑犯应得到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