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者的相关
证据调查中,若其陈述与自身年龄段、智力发展以及认知识别能力相符合,便可将此作为
诉讼阶段的相关证据使用。
然而,从证据法学角度来看,尽管儿童所做的供述具有一定程度的证明力,但他们提供信息的可信度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因此往往只被视作辅助性的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
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