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欲
申请假释,通常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是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这类罪犯必须已服满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其次是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来说,目前已经实际执行了至少十三年,并且他们应当自觉严格遵守监狱内部规则,积极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改造活动,同时正确认识并深刻反省自身所
犯罪行,
保证确有悔改之意,且已无再犯之危险。在此基础上,符合上述条件者,方可获得
假释之机会与权利。
《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