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诈骗罪的案件中,受害者被骗取的财产虽然可能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已经落入了
行为人手中,然而,其
违法获取财物的方式却通常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等手段来达到目的。这种做法与侵占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实践中,如何清晰地区分侵占罪和诈骗罪的界限并非难事,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两种犯罪行为在他人财产
由他人控制方向行为人主导下的转移过程上存在差异。
具体来说,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的手法,使得受害者受到误导,进而“自愿”地将自己的财物交给了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定的第三方;而侵占罪则是指所有人基于对行为人的充分信任,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而非由于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积极地迷惑、欺骗所有人,导致他们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从而将财物交给了行为人。
当所有人并未因为受到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时,即便行为人为将财物据为己有而编造
虚假理由欺骗所有人,如声称代为保管的财物被
盗窃、被
抢劫,拒绝归还,此时仍然应当认定为侵占罪,而非诈骗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出于
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来欺骗或诱导所有人,使其将财物的控制权交给行为人,那么此种情况便应当按照诈骗罪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