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于
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时间,应自
判决书正式实施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存在先行
羁押的情况,则可将该羁押期间的每一天均视为刑期的一天予以折抵。关于取保候审,这通常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获得暂时性的不被羁押待遇,并得以继续维持其日常生活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与羁押并非同一概念,因此,取保候审当天并不计入刑期之内。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的任何一天,都不应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