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拘留期间,若公安机构发现被
拘押者有充足的
证据证实其罪行明确无误,且具备被判
处罚金或监禁三年以上之情节可能性,或者存在有对他人实施极端暴虐
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或存在重大嫌疑,那么他们将面临
逮捕的风险。
另外,倘若被拘押者有可能逃脱
法律制裁、销毁关键证据、恐吓
证人等行为倾向,同样可能导致他们被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