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
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其在审判过程中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次,如有
证据表明涉案之人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等严厉的刑期
处罚,同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进行此类申请;再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为患有严重疾病、失去自理能力的人士,或是妊娠期间的女性或正在哺乳期育婴的母亲,若同样是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同样也可提出申请;
最后,当
羁押期限即将期满时,而案件仍未依法审理完毕,为
保证司法流程的正常进行和涉案人员获得及时保护处理,取保候审也将作为必要的司法措施加以采纳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