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七条之详细规定:“鉴于
未成年人的独特身心发展状况和特殊权利要求,对其负有全方位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未能尽职尽责地完成其所负担的应有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任务,从而导致未成年人受到
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自身的行为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
赔偿责任。
同时,在涉及到第三方违反法律
法规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同样应由该第三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然而,若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此过程中有过失行为,那么他们也应为其自身的过失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