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盗罪行与侵占
罪名在法律制度中的界定存在显著差异。前者特指行为主体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
财产权益,通过秘密方式
盗窃他人财物之行为,其核心在于对他人合法所有物品的
违法占据。而后者则是针对受委托管理的他人物品,或者他人
遗失物品、掩埋物等非法定占有的情况进行处理,当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且拒不归还或交付时,便构成了侵占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者,或者多次实施盗窃、
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
扒窃行为的,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惩罚,并处或者单独
罚金;若
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较为突出者,则予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处,并处相应罚金;
至于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者,则需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
刑罚,同时被课以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的附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