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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的几种情形

1.在缺乏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制造虚假的商品交易信息以及相应的税费记录,然后利用这些虚假的凭证进行税务抵扣;
2.尽管确实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但是通过故意小规模开具发票,并将其夸大为较大金额的交易,以此来掩盖真实的销售额,进而逃避应缴纳的税额;
3.已经开展了相关的经营业务活动,然而却委托其他机构代替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最新修订: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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