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该首饰仅限女方佩戴使用,便可视为女方之个人私有财物,缘由在于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所特用之物品皆属于其
个人财产范畴。若金银首饰为双方共有时尚装饰品且系婚后所得之物,除非赠与人在赠送时明确表明只将其
赠予某一方所有,否则此类珠宝饰品均应视作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