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撤回与撤销之间的异同之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解析:
首先,两者适用的情境有所不同。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关人员、被许可人存在单方面或共同的过失行为时,此时就需要运用到行政许可的撤销手段。
然而,若只存在由于法律、
法规或规定的变更引起行政许可依据的改变,以及实际支持行政许可的客观环境出现了显著的动态变化,那么这便是实施行政许可撤回的唯一条件。
其次,两者的追溯效力亦有所差异。在行政许可撤回的过程中,自撤回之日起,该项行政许可即告无效,且对于之前所产生的影响则并不具备任何追溯效应。反观行政许
可撤销,只要进行了撤销操作,那么从此以后该项行政许可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